400-001-9691

最新公告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鱼全站app

最新公告  2022-01-06    建图教育

琼人社发〔2021190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贯彻落实《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

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进一步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工作,完善失信约束,预防和震慑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管理办法》将于20221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的颁布,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根治欠薪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健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重要体现,是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维护农民工工资合法权益的具体举措,对进一步提升执法效能,营造诚信守法劳动用工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管理办法》按照《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有关要求,明确了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列入条件、列入期限、惩戒措施、信用修复和工作程序等,为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以下简称失信惩戒名单管理)、实施失信约束提供了法律依据。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管理办法》的学习培训,将其纳入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人员要全面学习和熟练掌握《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实践基础上,准确把握《管理办法》新规定,扎实做好《管理办法》的实施工作。要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管理办法》,增强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意识,切实履行工资支付主体责任,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加快推进信用建设法治化

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深刻领会信用建设法治化新要求,对恶意欠薪违法行为强化信用惩戒。要通过工作流程细化、业务传、帮、带、案卷评议、证据材料与执法文书抽查、案例推广指导等措施进一步提升监察执法规范化水平,确保案件查办和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工作质量。

(一)准确把握列入条件。坚持过罚相当,突出促改导向,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努力做到应列尽列。在作出列入决定前,用人单位改正欠薪行为且作出守信承诺的,可不予列入。

(二)严格履行认定程序。对经调查取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者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文书交付或送达后,对符合列入条件的用人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列入决定。列入前应当履行告知及异议核实、反馈程序。

(三)规范相关执法文书。在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过程中,要按照《管理办法》规定下发列入决定书等文书,提高工作的规范性、严肃性,确保工作程序严谨合规。

(四)及时公开失信信息。作出列入决定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公开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公布的信息报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职权决定是否公布。失信信息公开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个人相关信息的要进行必要脱敏处理。

(五)有效实施联合惩戒。要按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共享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信息,建立信息共享渠道,建立健全惩戒通报机制,及时掌握相关部门惩戒措施实施情况。

(六)严守提前移出条件。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核实用人单位提前移出申请,作出是否予以提前移出的决定。当事人被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应当及时停止公开,将移出信息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七)加强失信主体监管。要把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的用人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

三、狠抓社会公布及联合惩戒工作落实

上一篇: 2021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公示
下一篇: 关于2021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公示_乐鱼app官网的公告_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