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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2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江西考区考务工作的通知-乐鱼全站app

最新公告  2022-07-13    建图教育

关于做好2022 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江西考区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审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3号)及《审计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22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审考办字〔2022〕1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22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安排

    (一)考试时间

    2022年度全国初、中、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于2022年9月25日统一举行,具体时间如下:

    初、中级资格考试时间:

        9:00—11:30   审计相关基础知识

        14:00—16:30  审计理论与实务

    高级资格考试时间:

        9:00—12:00   高级审计实务

    (二)报名时间

    网上注册登记时间:7月14日9:00—23日17:00;

    网上在线核查或现场人工核查时间:7月15日9:00—27日17:00;

    网上缴费时间:信息核查确认通过后至 7月28日17:00;

    网上打印准考证时间:9月13日至9月25日。

    我省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组织实施,考点在南昌设置。请各地按照《2022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江西考区考务工作安排计划》(附件1),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考试科目及方式

    初、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均为2科:《审计相关基础知识》《审计理论与实务》,题型为客观题。

    高级资格考试科目为1科:《高级审计实务》,题型为主观题。

2022年度初、中、高级资格考试方式均为闭卷笔答。初、中级资格考试自2022年起实行成绩滚动管理,应试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相应级别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应试人员须通过高级资格考试,方可取得高级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报考条件

    凡符合《审计署、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审人发〔2003〕4号)》及《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规定报考条件(附件2)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该项考试。报考条件中的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应试人员原则上只能在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四、报名办法

    报名分网上注册登记及告知承诺、网上在线核查或现场人工核查、网上缴费、网上打印准考证四个阶段。

    (一)网上注册登记及告知承诺

    应试人员登陆江西人事考试网()查看有关考试文件及报名流程。本考试实行诚信报名,诚信考试。应试人员应及早注册或完善注册信息,报考前需认真阅读报考须知和报考条件说明。应试人员填报(预留)的联系手机号码能接受本次考试的相关信息,且能正常显示短信、彩信内容;同意填报(预留)的联系手机号码接受本次考试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考试违纪违规处理的告知和处理决定等信息)。

    本次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应试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后,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相关事项。

    在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承诺行为的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或者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考事项的,应试人员应进行现场人工核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应试人员作出承诺后,可在未缴费且报名截止前撤回承诺。应试人员撤回承诺后,应进行现场人工核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应试人员撤回承诺的,本年度该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核查贯穿始终(考前、考中、考后),应试人员承诺后,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其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考试报名无效,已缴费用不予退还;取得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应试人员应接受并配合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打印准考证前,应试人员未按考试组织机构要求接受核查的,考试报名无效,不予办理准考证;考试结束后,应试人员未按考试组织机构要求接受核查的,逾期拒不接受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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