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鱼全站app
琼人社发〔2021〕35号
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奖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4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奖励权限问题
(一)嘉奖。省直属、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省属事业单位”)、海口、三亚、儋州市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奖励决定;其他市县(区)事业单位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奖励决定。
(二)记功。省属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奖励决定;海口、三亚、儋州市属及海口、三亚市所辖区事业单位报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奖励决定;其他市县事业单位报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奖励决定。
(三)记大功。报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奖励决定。
二、关于申报程序问题
(一)由本单位或主管部门作出奖励决定的申报程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奖励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在事业单位的,由事业单位审核后作出;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在其主管部门的,由事业单位提出奖励建议名单,报主管部门审核后作出。
(二)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作出奖励决定的申报程序。
1.嘉奖
由事业单位提出奖励建议名单,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
2.记功
(1)海口、三亚、儋州市属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提出奖励建议名单,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
(2)海口、三亚市所辖区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提出奖励建议名单,经其主管部门、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
(3)其他市县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提出奖励建议名单,经其主管部门、市县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
3.记大功
(1)省属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提出奖励建议名单,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
(2)海口、三亚、儋州市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提出奖励建议名单,经其主管部门、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
(3)海口、三亚市所辖区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提出奖励建议名单,经其主管部门、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
(4)其他市县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提出奖励建议名单,经其主管部门、市县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
三、关于奖励比例问题
(一)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结合事业单位数量、人员规模、职责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统筹确定。给予工作人员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本单位事业编制内工作人员总数(下同)20%、2%。乡镇事业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嘉奖比例一般不超过22%;事业单位整体表现突出,获得集体嘉奖的,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一般不超过23%;获得集体记功及以上奖励,或连续2年及以上获得集体嘉奖的,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一般不超过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