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监督规定(试行)》的通知 -乐鱼全站app
琼人社规〔2021〕4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印发《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办案监督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监督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反馈。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5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劳动关系处(调解仲裁管理处)]
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监督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监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仲裁办案监督,是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对劳动人事争议的申请受理、办案程序、处理结果,以及参与办案的仲裁员(含兼职仲裁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仲裁办案监督,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错必纠,公正公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和完善仲裁办案监督机制,成立办案监督领导小组,小组成员一般为单数,不少于三人。
第五条办案监督分为日常监督和即时监督。监督方式包括:
(一)旁听开庭审理;
(二)列席合议庭案件评议;
(三)查阅案件卷宗;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日常监督由办案监督领导小组不定期组织。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监督领导小组应当组织即时监督:
(一)接到投诉举报的;
(二)发生负面舆情的;
(三)可能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办案监督处理方式包括:
(一)撤销原处理决定;
(二)维持原处理决定;
(三)依法出具法律文书;
(四)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五)对仲裁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等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申请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进行监督:
(一)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未予受理的;
(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予以受理的;
(三)对不予受理的争议案件拒绝出具法律文书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